与pm3058朋友聊聊“反洗钱法”:
我觉得要讨论这个问题,首先要知道什么是“洗钱”,什么是“洗钱罪”?
个人主观理解,洗钱就是犯罪分子将犯罪所得金钱通过各种手段(比如:金融债券、投资等)把犯罪所得款从一种不可公开的状态转化为正当所得的状态。(比如:将贩毒所得的款项,通过投资企业然后取得企业利润。或者投资房产,然后再将房产转让获利。)
我国刑法06年的修正案第16条明确规定了洗钱罪是:“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一)提供资金帐户的;
(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
(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据我所知,反洗钱主要的责任机构是在金融机构。至于拍卖机构如何面对反洗钱法,如何配合国家执法机关打击洗钱等犯罪行为,在我看来,只要能严格按照拍卖法的要求行事,就完全足够了,不必过多担心。
在接受委托拍卖时,要严格审查标的物的产权情况。在接受竞买人(买受人)登记时,要做好登记制度,严格禁止隐名代理,凡是声称代理竞买的,必须有双方当事人亲笔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如有条件必须要求竞买人将授权委托书办理公证。在拍卖公司的财务制度方面,也要严格根据财务方面的法律法规处理拍卖价款的交接,大额价款避免现金交易,一定要做到每笔款项的来源、去处都有据可查。如果能做到上述这些,并不断在实际工作中细心防范,只要拍卖人说得清委托的合法来源,辩得明款项的明晰去处,我想拍卖人最起码也可免责了。
谢谢!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6-11-14 10:17:49编辑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