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论坛拍卖理论与实务探讨理论研究 [推荐]延请dodolor作客理论版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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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延请dodolor作客理论版答疑

[推荐]延请dodolor作客理论版答疑

在论坛时间颇长,也遇见不少的热心人,dodolor大哥算是其中知识功底很深厚的一位了,发这个帖子,是想延请大哥来作理论版的拍卖法律知识解疑顾问。


虽然dodolor大哥不是时常光顾,但是他对拍卖同行提出的相关法律问题的热心解答,使我产生了这个想法,我将在理论版上固顶dodolor答疑帖,专门提供给我们业界的同行们解疑释惑之用。


出于时效考虑,有一些提问的限制条件,关于直接涉及《拍卖法》及与其密切相关的法律问题,请提问者另行开帖,大家探讨。提问的内容仅限定为与拍卖法擦边的非法律专业人士在行业领域内不经常接触到的问题。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6-11-8 21:26:40编辑过]

终日之思      不若须臾之所学也
 

客气了,大家能在一起互相探讨,彼此互相促进就好了。

 

请教:针对人大常委会刚刚通过的《反洗钱法》将于明年初实施,虽没提到拍卖行业,但拍卖行业仍要慎重对待,请谈谈拍卖人该如何应对?
 

对于楼上这位大哥的问题


我想说说我自己的观点


其实这部法律既然全然没有提到拍卖的边儿


那么我想能够值得拍卖人慎重对待的


无非就是与其相关的通过拍卖这种方式来将乌金变白银罢


那么拍卖人应该做的就是


在相关的拍卖中慎重严谨的审核委托人及竞买人的身份、背景及相关情况


做到我能够做到的


尽可能的使自己严格执行法律所规定的每一道程序


尽管这样的成本代价也是相当高的


但也仅是小部分的拍卖活动会涉及到洗钱


而且涉案金额我认为也必定是较为庞大的


所以我们只需要在这方面严格控制我们能控制的


做到程序合法


严格遵循三公一诚原则


我想应该就足够了


请赐教

终日之思      不若须臾之所学也
 

请教:贾先生用分期付款的方式向某银行贷款买了一辆捷达车,约定5年还清款项。


到第3年的时候,贾先生因为急需用钱,遂将车典当给某典当行,


典当行也因此到车管所对车辆进行抵押登记,后来贾先生没有赎当,导致绝当。


某银行发现这件事情之后,起诉贾先生,要求拍卖车辆,赔偿损失。


请问这种情况的优先受偿顺序?


 

我不在拍卖江湖,江湖却有我的传说!
。。。。。。。因此我就是传说中的大雄!
 

与pm3058朋友聊聊“反洗钱法”:


我觉得要讨论这个问题,首先要知道什么是“洗钱”,什么是“洗钱罪”?
个人主观理解,洗钱就是犯罪分子将犯罪所得金钱通过各种手段(比如:金融债券、投资等)把犯罪所得款从一种不可公开的状态转化为正当所得的状态。(比如:将贩毒所得的款项,通过投资企业然后取得企业利润。或者投资房产,然后再将房产转让获利。)
我国刑法06年的修正案第16条明确规定了洗钱罪是:“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一)提供资金帐户的;
(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
(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据我所知,反洗钱主要的责任机构是在金融机构。至于拍卖机构如何面对反洗钱法,如何配合国家执法机关打击洗钱等犯罪行为,在我看来,只要能严格按照拍卖法的要求行事,就完全足够了,不必过多担心。
在接受委托拍卖时,要严格审查标的物的产权情况。在接受竞买人(买受人)登记时,要做好登记制度,严格禁止隐名代理,凡是声称代理竞买的,必须有双方当事人亲笔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如有条件必须要求竞买人将授权委托书办理公证。在拍卖公司的财务制度方面,也要严格根据财务方面的法律法规处理拍卖价款的交接,大额价款避免现金交易,一定要做到每笔款项的来源、去处都有据可查。如果能做到上述这些,并不断在实际工作中细心防范,只要拍卖人说得清委托的合法来源,辩得明款项的明晰去处,我想拍卖人最起码也可免责了。
谢谢!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6-11-14 10:17:49编辑过]

 



引用:
以下是引用daxiong在2006-11-13 23:30:26的发言:[BR]

请教:贾先生用分期付款的方式向某银行贷款买了一辆捷达车,约定5年还清款项。


到第3年的时候,贾先生因为急需用钱,遂将车典当给某典当行,


典当行也因此到车管所对车辆进行抵押登记,后来贾先生没有赎当,导致绝当。


某银行发现这件事情之后,起诉贾先生,要求拍卖车辆,赔偿损失。


请问这种情况的优先受偿顺序?





与大雄朋友聊聊“抵押物拍卖的优先受偿”:
根据大雄提供的案情,我认为该车拍卖后的款项应当由银行优先受偿。
因为机动车的抵押是需要登记的,该车在购买时采用贷款的形式,银行应当在车辆登记管理部
门有抵押权登记。
贾先生在未还清银行贷款的情况下,又将该车典当给典当行,典当行应当在受理典当时,到
车辆登记部门查册,如发现已有抵押权登记,应当审慎办理典当工作,因为它们必须知道,该典当业务的风险在于他们只对该车超出银行贷款的部分享有实现抵押权的可能。


根据担保法第五十四条: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按照以下规定清偿:
(一)抵押合同以登记生效的,按照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二)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的,该抵押物已登记的,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清偿;未登记的,按照合同生效时间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抵押物已登记的先予未登记的受偿。


所以,我认为该车拍卖所得款应当由银行优先受偿。
谢谢!

 

谢谢DODOLOR的详细、专业解答!


赞一个!

我不在拍卖江湖,江湖却有我的传说!
。。。。。。。因此我就是传说中的大雄!
 

多谢"dodolor"!

 

有个案例问下DODOLOR大哥


某县法院法官甲在审判工作中枉法裁判,被该院给予记大过行政处分.甲不服,可以采取以下何种救济途径?


A、想该院申请复议


B、向县人事局申诉


C、向县监察局申诉


D、向市中级法院申诉


其中D选项是否正确?望告之。。。

终日之思      不若须臾之所学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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